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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条款

一、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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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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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联系我们

如您对本网站持有意见或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联系邮件为 service@kinachem.cn

二、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通过从上海金娜化工有限公司(“卖方”)订购产品或材料(“货物”),买方在此同意接受以下销售条款和条件;请仔细阅读本销售条款及条件,其包含有关您的权利及义务的重要信息。

提示:卖方明确指出,本条件含有明确排除或限制卖方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包括其它重要内容)以黑体书写。若买方需要,并经买方要求,卖方非常愿意向买方详细解释这些条款产生的效果。

1、订单与接受

所有订单的发出、接受和履行均严格遵循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买方订购货物的订单构成买方向卖方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买方提交订单后,卖方会向买方发送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虽然载明了订单细节,但不构成卖方对买方的申请或要约的承诺。仅当卖方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向买方出具相应的订单的接受函,订单方可视为已被卖方接受(“经确认的订单”)。当且仅当卖方书面(或电子)通知买方已发货或在没有相关通知的情况下卖方实际发货时,买方的订单才视为被卖方接受,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于此时成立。

2、装运方式

卖方将安排已经确认的订单上明确规定且经买方同意的方式将货物交付至买方指定的场所,并基于买方的喜好和选择聘用承运人;但是,卖方保留因实际状况变化而改变交付方式或承运人的权利,在该等情况下,卖方将选择最适合且成本效用最高的方式或承运人。如果买方未在订单中选择或指定交付方式,则将视为买方授权卖方选择卖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和承运人。对于某些化学物质,可能要求使用屏障袋、铁罐和/或其它用于装运的特殊包装;对于这些包装,可能会额外收费,在发出订单时,卖方的客户服务代表将告知买方该收费,卖方力争通过经济有效的包装将这些费用降至最低。

3、交付条款

货物应交付至订单中买方指定的地点,但经确认的订单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卖方可按买方要求为交付的货物购买保险,费用由买方承担,因此可能就买方的订单收取相关费用。

卖方在卖方装运点将产品交付给承运人即履行了向买方的交货义务;卖方保留分期发货的权利,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

4、付款

所有产品的价格都以人民币价格表示。价格将在订单输入时进行确认。除非另有明确规定说明,其中所报的单价应涵盖增值税及/或就货物销售征收的其它税款但不包含将单独收取的运费。

如买方未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限支付货款则构成违约;卖方可以自行决定:延迟交货或取消合同,且该决定和行为不损害卖方获得其他合法补偿的权利。

5、包装

除非经确认的订单中另有规定,均按照卖方届时有效的包装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6、货物的预期抵达日期

除非经确认的订单中另行规定,预期抵达时间如下:1)如果货物在中国有库存,预期抵达时间则为自订单被卖方接受之时起4至5个工作日内;2)如果货物在中国无库存,预期抵达时间则为自订单被卖方接受之时起35个工作日内;3)如果为定制服务,预期时间仅供参考,具体时限受多个不确定因素影响。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恰逢国定节假日,则货物抵达的最后期限可能会相应延长。

卖方对于因任何超出卖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因素导致的制造、交货延误或失败所造成的损失、损害或处罚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因素包括但不局限于:不成功的反应、买方行为、禁运或其他政府行为、影响卖方事务的法律法规或规定的变更、火灾、爆炸、意外、偷窃、故意破坏、暴乱、战争、罢工或其它劳工纠纷、闪电、水灾、风暴或其它天灾、交通延误或无法以目前的价格获得必要的劳动力、燃料、材料或电力供应。

7、订单变更/撤销

买方对本条件中任何条款或条件作出的任何更改或增补对卖方不具约束力,且未经卖方授权的高级职员书面批准,任何经确认的订单不得由买方变更或撤销。除此之外,买方和卖方没有任何其它陈述、契约、承诺或协议。卖方接受订单后,若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短缺、价格出现巨大波动或出口限制,卖方可要求对经确认的订单作出相应的变更。如果在七(7)天内买方未接受上述变更要求,则可由买方或卖方终止经确认的订单中规定的货物销售。

8、规格

除非经确认的订单中另行规定,所交付的货物应当符合出厂所规定的规格要求,比如:用途,纯度、密度和状态等。卖方的所有化学品都经过卖方或货物提供商的质量控制实验室严格检测以测定纯度及一致性。产品标签所标注的产品纯度及物理常数是平均值,不同批次可能有细微差别。

9、验以及针对运货灭失或毁损提出索赔

买方(购买本人或授权的相关人员)在收到任何货物后进行立即验货,并向卖方就质量短缺、产品缺陷、损坏等情况(若有以上任一情况)进行申诉,并应妥善保管产品等待卖方的意见。如果买方在收到产品7天内未能将上述情况告知卖方,这些产品将被最终认为符合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内容并不可撤销的被买方接受。

10、所有权保留

对于所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仅在买方全额支付该等货物的购买价款后方由卖方处转移至买方处。

11、退回货物

除非买方具有正当的权利主张,否则交付的货物不可被退回。

除非事先已有安排,且有卖方的书面(或电子)许可,否则卖方不接受退货。如果有必要退货,请联系卖方的客户服务人员。退货的请求必须在买方收到货物后七(7)天内提出。只有经卖方认可的退回项目才会被接受。仅在收到所退货物并检验货物后,才对退货做出最终处理。不接受由收件人付款的退货,除非经卖方事先认可。买方的退货行为必须严格遵守卖方关于退货的发货要求;货物的退还必须依照所有适用的中国法规,且买方须按照相关法律要求自费对货物进行包装并指定有资质的承运人运输。退回货物时,必须使卖方能在退货认可期满当日或该期满日之前收到该退货。

12、产品的使用和专利

卖方的产品主要是供实验室研究用,除非在产品标签上或其他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书面材料中具体指明,不可用于其它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家用化学品,法律限制或禁止的其它用途。买方应充分了解卖方未对这些产品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测试,除非在卖方提供给买方的书面资料中明确指出。买方向卖方明确表明并保证买方会遵循专业人士的指导并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规范正确地对从卖方采购的产品和/或用卖方产品生产的物品进行测试、使用、制造和市场化。

买方有责任证实使用购买自卖方的产品的危险性,并对该危险性进行必要的调查加以确认。买方同时有责任向买方的客户和所有相关人员警告使用或处理这些产品的所有危险性;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买方承担。

买方须同意遵守由卖方提供的产品使用方面的规定,并避免任何不当使用。如果买方对购自卖方的产品需进行重新包装、重新贴标签或作为其他产品的原材料或组分使用,买方应验证卖方对产品的检测。

因买方及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承继人或受让人、买方的客户或者第三方对卖方产品的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未能完全履行本销售条款及条件所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由买方进行赔偿;买方不得因此直接或间接地要求卖方及其雇员、管理人员、代理人、承继人或受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损害或费用(包括律师费及其他费用)。

卖方不保证买方对所交付货物的使用或销售不会侵犯任何中国专利或其它专利。销售的产品不构成许可或推荐将其用于侵犯任何专利。卖方保留自行决定对任何客户做出货物销售限制或不向客户销售货物的权利。

买方陈述并保证其对所交付货物的使用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或法规。

13、有限保证

卖方保证:对于所交付货物,其享有合法权利。

卖方尽量使其产品符合提供给买方的目录或其它文字资料中的描述,但卖方并不保证目录或其他文字资料中的内容是完全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

除本条件项下做出的保证外,对于货物的适销性、对特定用途的适合性或任何其它事项,无论该等货物是单独使用还是与其它物质一起使用,卖方未做出任何类型的陈述或保证,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

卖方可单方面决定其所作的与销售有关的保证在以下情况中不再有效:买方对产品有任何方式的使用不当,或者未能按照卖方提供的说明使用产品(如果卖方提供的话)。

14、有限的责任/买方的救济

对经卖方确认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卖方承担的唯一责任及买方享有的唯一救济,是由卖方决定:在不另外收费的情况下更换为合格产品,或者根据卖方的要求进行这些产品的退货,并向买方退还购货款。

对于特殊的、附随的或间接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不承担任何其它义务和责任;无论买方的请求权是根据合同、针对过失、保证、过失行为(包括疏忽或严格责任)或者其它任何关于由卖方提供的产品销售或技术支持的原因,或者另外相关的承担、行为或遗漏。依据严格责任还是依据其它事项提出的,即使卖方已被告知存在发生该等损害的可能性。卖方对于任何偶然的、间接的或者不可预知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考虑到如果无上述保证,卖方将无法向买方销售货物,买方同意:对于因买方处理和/或使用货物(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结合其它物质使用)而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一切权利主张、费用、损失和责任,买方将对卖方作出补偿并使卖方免于遭受上述各项所造成的损害。

1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买方和卖方根据销售条款及条件达成的所有销售行为受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遵循其它有关部门颁布的政策、法令中的相关要求。买卖双方之间凡因本条件或经确认的订单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有关对其的违反、其终止、效力或解释的任何争议)均通过由位于上海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予以解决。

16、技术服务

经买方请求,卖方可以提供有关所交付产品的技术协助和信息。除非另有约定,相关的技术支持和信息将免费提供,但卖方不会就所提供的所有该等技术协助和信息时做出任何陈述或保证,对于所取得的成果,作为用户,买方将单独承担责任。卖方针对产品的任何关于使用、选择、应用或适宜性而提出的任何建议不应被解释为明示或默示的保证,除非由卖方提供的书面资料中特别标明。卖方努力对所有技术讨论保密;但卖方不保证该等讨论或信息永远处于保密状态。

17、有危险物品、买方的使用

卖方的所有货物应当仅由合格的且经过培训的个人使用和处理。在订购这些货物时,买方承认使用这些货物会存在危险。买方向卖方陈述并保证:根据买方自身独立进行的查阅和研究,其完全知晓并了解:1)处理所订购货物时,对健康和安全会产生危害;2)需要采取必要的行业卫生控制措施,以保护其雇员免于遭受该等健康和安全方面的危害;3)需要就与货物相关的健康和安全危害,给予充分警告;4)以及有关使用和接触这些货物的政府规定。

18、再销售限制

买方承认,每件货物以及任何相关软件和技术,包括卖方所提供的或文件中包含的技术信息(合称“物品”),可能受政府销售管制的约束。买方在取得相关的政府机构许可之前,不得将任何物品分销或供应到被政府禁止或限制其使用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买方保证所有从卖方获得的物品都将用作商业用途或科研用途,严格遵守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的货物品进行测试、使用、制造和市场化,不会用于任何不符合相关管制法律法规要求领域。如卖方要求,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关于买方已销售或将要销售的任何物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信息。买方应配合与相关管制法律法规有关的任何官方或非官方的审核或检查,与卖方充分合作;并就买方或其雇员、顾问或代理人违反本条规定的任何行为,向卖方赔偿并使卖方免受该等违反所造成的或与之相关的损害。

19、其它

1)可分割性。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所有条款应被视为可分离的,如果任何一条被视为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不影响所有其它条款的有效性;且在任何可能的时候,该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可能会合法化、有效化和可执行化。

2)约束力。本销售条款及条件对买卖双方的继承人、执行人、管理者、承继人、代理人、受领人、受托人、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3)可转让性。除非事先取得卖方的书面(或电子)同意或者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买方对本销售条款及条件项下的权利或利益的转让都是无效的,其转让行为对卖方不具有约束力。

4)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修改。卖方有修改本销售条款及条件、使用条款的权利,任何修改在其公布在卖方的网站时即生效。买方有义务不时关注并阅读卖方修改后的最新版的销售条款及条件、使用条款等。买方在卖方修改本销售条款及条件、使用条款后继续进行采购的行为,构成买方对卖方的修改的认可和接受。如果买方不同意卖方的修改,应立即停止使用该销售条款。

5)买方已仔细阅读本销售条款及条件中的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销售条款及条件并接受;如果采购合同中的条款与本销售条款及条件有冲突、不一致或矛盾时以本销售条款及条件为准。本销售条款及条件的效力不受关于产品的声明和保证的影响,除非本销售条款及条件中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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